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的“驱逐出境”措施
一、2008年5月6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理签署第86号内阁令,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外国公民的责任意识,对其进出境、居留等规定作相应调整,严格外国公民在乌居留期间的行为准则,决定对下述情形实行“驱逐出境”措施:
1、严重违反居留规定的(无居留证或过期);
2、不严格遵守临时或长期居留许可条件的;
3、违反选择居住地和搬迁的;
4、逃避居留期限满出境的;
5、违反过境规定的;
6、法庭判决需要服刑的人员,需在乌境内执行宣判结果后被驱逐出境;对在乌境内违反乌刑法被驱逐出境的,将限制其今后再次入境。
二、邀请外国公民来乌的个人或单位可向内务部门申请缩短外国人在乌停留期和驱逐其出境。
三、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有权按乌法律提出申诉。
四、违反外国人居留相关规定者可被处以50-100倍于乌最低工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