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留学 政府雇员的工资由议会根据法律确定
服务于政府的工作人员的称谓,在不同的国家差别很大。我们以前叫“干部”,后来称之为“公务员”。在我看来,“公务员”这个称呼比“干部”亲民多了。同样是服务于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美国叫“政府雇员”,称谓与企业雇员一样。不能不说,英语的词汇还是贫乏,体现不出对政府工作人员足够的尊重。难怪有调查说,美国的很多大学生不愿应聘做政府雇员呢。 美国大学生不愿应聘做政府雇员,当然不仅是称谓上的“面子”问题,主要还是“里子”有些薄:美国法律规定,政府雇员的工资以企业雇员为参照,政府雇员的工资跟着老百姓的工资上涨,老百姓的工资涨了以后政府雇员才能涨,且工资涨幅必须低于老百姓的工资涨幅。这就造成了很多政府雇员的薪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美国政府雇员受到的种种“不公”,主要是美国《联邦雇员可比性工资法案》造成的。该法案规定:在同一地区,一定要不打折扣地体现同工同酬;在同一地区,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联邦政府雇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必须彻底消除联邦政府任何雇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
美国人用了什么办法,让政府雇员不能要求提高工资呢?
美国的法律说了,政府雇员的工资由议会根据法律确定,然后去市场上招聘,你要是应聘政府雇员,就代表你同意这个工资标准。你做了政府雇员以后,可以提议涨工资,但这要有两个前提:第一,你所服务的地区,其他人的工资都提高了,你当然可以要求水涨船高;第二,即使你是议员,你们通过了给政府雇员涨工资的议案,也要等下一届才能兑现——自己不能给自己涨工资!下一届你能不能当选还不一定呢。
这样的规定,逼着政府雇员们做好服务,只有老百姓的工资提高了,政府雇员的工资才能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