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领通行证须知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领通行证须知
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港澳同胞往来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一、 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一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履行手续:
1、 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2、 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原件)
3、 提交邀请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4、 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 申请人携带二寸免冠近照3张。
二、 前往港澳地区探亲
申请条件:
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须前往探望的;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有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履行手续:
1、 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2、 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3、 提交邀请人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5、 申请人携带二寸免冠近照1张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面试;
6、 提交审批机关人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 前往港澳地区商务
申请条件:
企业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本地人员商务前往港澳地区申请能行证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和为本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赴港澳商务签证备案申请表》和其授权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商务活动注明。
履行手续:
1、 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 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3、 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 提交与前往香港、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5、 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1张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面试;
6、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7、 提交审批机关人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签发条件:
对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根据备案有关年纳税额、创汇额或减免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签发3个月1次、1年多次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1次签信,每次逗留不超过7天。
四、 前往港澳地区旅游
申请条件:
必须到旅行社组团方能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履行手续:
1、 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旅游公司出具的发票;并提交复印件;
2、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3、 二寸免冠近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