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的国籍政策
厄瓜多尔国籍法不承认已取得厄国籍的外国人拥双重国籍.在通常情况下,在获得入厄国籍证明书前,须办妥放弃原国籍的相关手续。厄瓜多尔同西班牙等少数国家签订有允许双重国籍的协议。
1、申请加入厄瓜多尔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拥有合法的物业、产业、职业或工作,以便能独立生活;
自获得厄瓜多尔身份证之日起,连续在厄居住三年以上;如与厄瓜多尔人结婚,或系厄人的遗孀、或已有一个以上在厄出生的子女的外国人,其居住期可减为两年。
在厄居住期间无不良记录;
会说、写西班牙语;
具有厄历史、地理及其宪法的基本知识。
2、对以下人不得发给国籍证明书:
因刑事尚在审理中,或接到诉讼等待判决,尚未宣告无罪的当事人;
无正当经济来源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者;
慢性或传染病患者;
实践和传播反政府、影响共和国政治体制或危及国家领土完整学说者;
其生活习惯、行为与道德标准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着。
3、在下列情况下入籍证明书将被取消:
共和国政治宪法所规定丧失厄瓜多尔国籍的情况;
利用欺骗手段或违反有关法规入籍的;
被内政部认为是违反道德规范、危及社会及政治稳定的入籍者;
入籍后在国外持续滞留时间超过三年者(除外交部对此能做出解释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