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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文化:法律篇

发布时间:1970-01-01来源:查字典留学网

雅思文化:法律篇

对于雅思口语考试,仅仅知道所阐述的话题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吸引考官的眼球,做到与考官的交谈时侃侃而谈,“妙语连珠”,还需要对雅思文化有清晰的认识。那么何为雅思文化呢?所谓雅思文化即英联邦国家基本文化常识和雅思考试要求的结合。下面为大家介绍雅思文化法律方面的知识。

议会法案 Act(of paliament)

由上议院和下议院通过,并由国王批准的法律。

(地方)法规(by--law)

有地方当局(如镇议会)通过的法律。

郡长(sheriff)

1、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指一个县的首席执行官,主要负责一些仪式。

2、 在苏格兰,指法院的法官。

大律师(Barrister)

在英格兰,指那些曾经“被叫到监狱”或者被允许上庭的律师。大律师能够对法律事务提出建议并在高级法庭出庭。

条子(bobby)

对警察的一种诙谐称法,尤其适用于称呼友好的乐于助人的警察,如:管理交通的警察或者是给路人指路的警察。这个词常用在这样的短语中,如英国警察(the British bobby),步行或骑车执行巡逻任务的警察(the bobby on the beat)

极刑(caapital punishment)

以绞刑处死罪犯,英国1965年废除了死刑,在理论上仍可对叛国者处以死刑。如果用终生监禁代替极刑,那么通常以为这至少要坐20年的牢。

陪审团(jury)

由十二人组成的小组,他们允诺要根据在法庭上提供的案件证据作出裁决。一般情况下,他们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但也有例外。如果由不超过两人的陪审员不同意,那么多数裁决有效,如果没有达成协议,那么案件必须被重审。

苏格兰场(Scotland Yard)

伦敦大都会警察局的总部的旧称,目前仍被警察局总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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