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都有技术移民,美国也有,那么我们看下美国技术移民的标准究竟有多难.86留学网在这里举例EB-1供大家参考.
EB1-B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的简称。要符合这个类别的移民者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而且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此外,不需要透过申请工作证的程序,需由雇主提供工作职位且由雇主进行申请。大学或学院的教师或研究员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或是在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教职制度。
不可自行申请
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案(USCIS),申请案的外籍人士则为受益人。
签证名额数量不受限
不管是什麽国家,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的签证名额都没有数量的受限是可立即申请的。依目前情况看,都没有任何官方消息指出在这个类别近期会有截止日期的限制。
资格限制
外籍人士必须是杰出的教授或研究员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而且申请的雇主给予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职位或是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职位或是同等的研究职位,或研究工作的职位不能有年限的限制或是可视为固定永久职,或同等的私人雇主给予的研究职位,如果该雇主雇用至少三名全职研究员且在该研究领域可证明有一定贡献。
证明有国际级声誉
申请「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EB1-B)的外籍人士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美国移民局(USCIS)规定准许在申请时递交专家推荐信来证明该外籍人士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此类的推荐信必须详细撰写该外籍人士在科学上或学术上的成就及重大贡献。
「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
申请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三年以上在学术领域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如果是在攻读硕博士期间的教学丶研究经验的话,该外籍人士必须拿到该学位才可计入,而且该期间的教学必须是负全责,研究则必须是在该学术领域被视为杰出的研究。教学丶研究的证明必须由现任雇主或前任雇主以书面形式递交,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丶地址丶职称丶工作内容等详细资料。
终身教授职或同等职位
最後一项关於受益人的资格要求是必须有大学终身教职或同等职位或是在私人雇主有同等的研究职位(该私人雇主必须至少雇用三名以上的全职研究员且在研究领域有可证明的成就)。
永久固定研究职位
由於许多大学的研究职位并不提供终身教授职位。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认定如果申请的大学可以提供「永久研究职位」也可适用於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永定」的定义是雇员没有限期或定期可继续的工作,除非有重大原因雇主才可解除其工作关系。
私人雇主的等同职位
美国移民局(USCIS)也同意私人雇主以等同职位申请,因为私人雇主通常没有终身教授的职位。这里「等同」的意思必须是工作内容与学术领域里的「永久固定研究工作」类似。
符合资格的「雇主」
联邦丶州政府丶地方政府的政府机构不符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的雇主,除非该政府机构是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
「杰出」的标准
要符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外籍人士至少需要符合下述条件两项以上:
因为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成就奖项或优秀奖项的证明
加入学术组织,且该组织的入会条件必须是有重大成就丶贡献
在专业期刊发表文章但需翻译成英文後提交,送审时需包括书名丶日期及该外籍人士撰写的部分(如果是共同发表的话)
参与其专业领域或相关学术领域的评审工作
在其专业领域或学术领域有重大贡献
在其专业领域公开发表学术著作丶书籍丶在国际期刊上的论文
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标准
如同「杰出人士」类别(EB1-A)的标准,美国移民局会采用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来决定该外籍人士是否符合杰出,而法条中列出的证明条件仅是参考的概要。最终还是要看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符合享有国际声誉的教授或研究员。如果仅只是提供两项符合法条的证明,并非获得核准的保证。审核官员还是要加以判断。如果美国移民局(USCIS)判定送审的文件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可能会要求补送文件资料。详情请见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所整理的资料。
在1992年6月由前美国移民局(INS)所作出的备忘录显示以下的文件可视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的强有力证明:
在学术研讨会或座谈会经同侪评鉴的发表论文
在学术期刊经同侪评鉴的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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