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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案改革

发布时间:2015-10-13来源:查字典留学网

因为930大限延期至12月11日,时间很短,所以美国移民法案一直有新的改革动静。下面是查字典留学网整理的奥巴马移民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核心问题的深入解读,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会更了解美国移民改革的知识。

美国移民法案改革1

1、为了理解移民排期表,必须学习以下术语:

移民排期表(Visa Bulletin - VB) 每月颁布一次

新的移民排期表(New Visa Bulletin - NVB) 2015年10月

优先日(Priority date - PD) I-526申请的收件日期

截止日(Cut-Off Date - COD) 旧签证公告

最终裁定日(Final Action Date - FAD)以前的截止日

递交申请日(Date Filing Application - DFA) 新调整状态申请递交日以前仅指签证中心发出费用单的日期

2、有什么改变?

在2014年11月20日,美国国土安全局(DHS)指示美国移民局(USCIS)与国家签证中心(DOS)一起工作改进签证公告系统。2015年7月16日,奥巴马政府颁布了一份报告,为了21世纪现代化和精简我们合法的移民系统。因此,USCIS/ DOS修订了签证程序,来确定等待申请调整身份的申请人是否有可用的签证。这种变化增强了准确地预测总体移民签证需求的能力并最小化月度的波动。

3、什么是优先日(PD)及其重要性?

EB-5优先日(Priority Date - PD)是USCIS收到EB-5之I-526申请的日期。移民排期表(VB)在每个月的9日或10日更新优先日期,或根据需要,采用新的截止日期(COD)。只有PD处于当前状态时,才能在国外领事馆/大使馆安排最终的面试或批准调整状态的申请。以前,只有PD处于当前状态时,才能够递交I-485调整状态的申请。

然而,我们现在公布了递交申请日期。在中国出生的申请者,10月公告的递交申请日期是2015年5月1日。这个日期是新设立的,并且是在2015年10月可以递交调整状态申请的日期(Date Filing Application - DFA)。如果PD早于DFA,例如2015年4月30日,外国申请者就可以递交其I-485申请。

4、新的移民排期表(NVB)有两个表,一个适用于递交申请,另一个适用于批准递交申请日(DFA)

可以递交I-485调整状态申请

NVC(国家签证中心)发出付费和提交文件通知给申请人

最终裁定日(FAD)

I-485调整状态申请获批

最终领馆申请获批

DFA表,用于确定是否还有签证配额和是否可以递交额外的I-485申请。否则,就必须使用FAD表。USCIS和DOS一起监控每月签证配额,并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关表格。

上表翻译如下:

最终裁定日(FAD) 表A

2015年10月EB-5移民排期表

表中所列的2013年10月08日,意味着申请者已经超出签证配额

只有优先日早于截止日才能获得签证

C的意思是目前,也就是说目前还有签证配额

U的意思是未授权,也就是说没有授权签证数量

注:DOS只更新了反映区域中心延期至2015年12月11日的表B。VB的D部分表明:10月份,除了中国大陆出生之外的所有国家,SR、I5和R5签证类别 立即变成了当前,而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I5和R5类别的截止日为2013年10月8日。

上表翻译如下:

递交申请日(DFA) 表B

2015年10月EB-5签证公告牌

如果优先日早于表中给出的2015年5月01日,并且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获得了I-526申请的批准,就可以在2015年10月递交I-485调整状态申请。

如果优先日早于表中给出的2015年5月01日,并且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获得了I-526申请的批准,申请者就会被通知递交文件给国家签证中心(NVC)并支付费用。

5、最新消息

在2015年10月之前,获得I-526申请批准的投资者,只有在其优先日(PD)早于截止日(COD)的情况下,才能够递交其I-485申请。

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如果他们的I-526优先日(PD)早于递交递交申请日(DFA),那么他们可以递交其I-485申请。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者而言,无论是做直投项目还是区域中心项目,其DFA日期都是2015年5月1日。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所有非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无论是做直投项目还是区域中心项目,只要他们的I-526申请获批,就可以递交其I-485申请。2015年9月30日,国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将EB-5区域中心项目短暂延期至2015年12月11日。因此,在当前状况下,投资人可以继续递交申请直至12月11日。

6、新的EB-5移民排期表的影响

大约在每个月的9号,新的移民排期表(NVB)将给出一个递交申请日期(DFA)(见表A),和最终裁定日(FAD)(见表B)。

一旦PD处于当前状态,(即早于表B中列出的FAD),EB-5签证就可以颁发给外国申请者,或申请者的调整状态申请可以被批准。USCIS表示,2015年10月,表A中的DFA可以用于递交调整状态的申请。

像以前一样,根据需求,批准或FAD截止日每月可能会改变。但是接受或DFA截止日一般会保持不变,或全年可能稍微向前前进一点。

7、10月的EB-5签证公告牌的简化解读

直投项目(C5和T5)

DFA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2015年5月1日

DFA非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当前

FAD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2013年10月8日

FAD非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当前

区域中心(I5和R5)

FAD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未授权(在国会延期后2013年10月8日)

FAD非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未授权(在国会延期后当前)

对区域中心而言,截止日是未授权,但是对所有非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EB-5计划延期的立法行动已经确认10月的截止日为当前。而中国大陆出生的区域中心项目申请人,其截止日为2013年10月8日。

如移民排期表FAD部分中指出的那样:

如果有立法行动将 [SR、I5和R5签证] 类别延期至2016年财政年度,对于所有非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10月的这些截止日将立即成为当前,而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其I5和R5类别的截止日将为2013年10月8日。

8、在美国申请调整状态的优势

主申请人和合格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子女,在提交I-485申请后大概90天内,就可以获得就业许可和提前假释旅行许可(advance parole travel authorization)。这些许可,每年都可再获新的授权,直到拿到永久居留。最重要的是,儿童状态保护法案(CSPA)提供了锁定和冻结孩子的年龄的能力。由于中国EB-5配额排队主要影响在I-526申请获批后孩子年龄超过21岁,能够通过递交I-485申请来冻结孩子的年龄,为儿童年龄保护提供了最好的选择。

9、基于I-526获批后递交调整状态申请的三个要求:

* 在移民排期表上,签证数量必须是可用的。

* 申请人必须持续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因为依据245(i)条款,EB-5调整状态只豁免早于2001年4月30日之前递交的绿卡申请。即使重新获得F-1身份者也会被禁止,因为曾经没有身份,对于EB-5申请者,没有245(k)条款的选项允许原谅过去的非法居留状态。)

* 申请人没有打过黑工。

10、EB-5调整状态的计划,以及B类签证和F类学生签证的相互作用

去年中国签证互惠计划调整,允许签发10年期的旅游签证和5年期的学生签证。2015年7月16日,奥巴马总统颁布政府的签证现代化提案,明确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旅游签证来到美国核查他们的投资项目。他们还寻求明确在申请时评估学生签证的目的。

11、大约90%的EB-5签证是通过国外的领馆程序 (8,641例中有7,772例)

上表翻译如下:

2013、2014财年和截止到2015年7月EB-5申请人最多的国家

8,641例中有7,772例领馆程序

12、我可以进入美国吗? 现在递交调整状态申请?

既然有大约90%的海外EB-5申请人走领事程序,问题是现在是否要进入美国递交调整状态申请。很显然,拥有双重意图签证的人H-1B工作签证或L-1公司高管签证,如果他们获得I-526申请批准并且已经到达DFA日,可以进入美国并立即递交调整状态申请。

如果有人在新的签证公告宣布之前以B-2签证进入美国,并且在进入后,发现他或她有资格递交调整状态申请,这也不可能会有任何先入为主的意图或签证欺诈问题。问题在于F-1学生是否必须在进入美国后等30或60天之后再递交调整状态申请。最好是等待至少30天,当然答案不是特别明确。

13、应用30/60天规则

在确定是否存在签证欺诈时,最困难的问题起源于涉及人在美国的案例。他们的行为与他们在申请签证时,对领事官员或他们在申请进入时对移民官员做出的表述并不一致。规则指出,对外国人,在获得非移民签证后,申请调整状态成为永久居民时,这种案例经常发生。

由于国务院已经颁布了30/60天规则,如果申请人在进入美国30天内,递交调整状态申请,政府可以推测他或她在寻求签证或入境时做了虚假陈述。发现虚假陈述或欺诈可能导致申请人一生都被禁止进入美国。

如果递交调整状态申请发生在进入美国超过30天,但不到60天内,那么不会出现虚假陈述的推定。但是,如果有事实导致合理认为申请人做了虚假陈述,那么申请人必须提供反虚假陈述的证据。

如果递交调整状态申请行为发生在进入美国超过60天之后,通常就不会有虚假陈述或不得入境的情况了。

注:这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在现有政策情况下,通过B类签证转身份难度比较大,关键是你不知道何时I-526获批,而在美国停留时间有限,很难满足30/60规则。

结论

由于大多数主申请人都不在美国,所以只有很少在美国的学生可以递交调整状态申请。如果存在签证排期,那么刚刚结婚的配偶都可能无法加入到主申请人的签证申请中。最大的问题是,USCIS是否会允许2015年11月和12月的EB-5调整状态申请,还是这仅是10月份的一次性的红利。USCIS应该允许EB-5申请人继续递交调整状态申请,因为很少有人能够在10月份递交调整状态的申请。另一大问题是USCIS是否会批准I-526申请获批者的假释入境(parole entry),这样他们就可以在美国递交调整状态申请。不管怎样,这项新举措对一些人来说,是好的进展,虽然尚不清楚有多少EB-5的申请者将会受益。

扩展阅读:

美国移民局:相关法案过期,H-1B、L1额外费用免了

10月4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通知,10月1日之后上交的工作签证H-1B和跨国公司经理和雇员L1签证的申请,原本需要交纳额外费用的申请者不用再交。原因是规定额外费用的法案已经于2015财年(至2015年9月30日止)过期。

美国移民局通知中所说的额外费用只适用于某些H-1B和L1签证的申请案例。除额外费用外,所有其他的H-1B和L-1费用,还包括基本费用、欺诈预防和检测费等,这些费用并没有减少或者免除。因此所谓免除只对少数申请者有影响。

额外费用产生于5年前。2010年8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法案公共法律(Public Law)111-230。 该法案包括了增加某些H-1B和L-1申请的费用的规定。从那时开始,该法对2010年8月14日和之后寄出的某些H-1B申请多收2000美元,某些L-1A和L-1B的申请多征收2250美元。 这些额外的费用适用于在美国聘用50人及以上员工,并且在美员工超过50%持H-1B或L(包括L-1A,L-1B,L-2)身份的公司。如果该项申请是受益人首次递交H-1B或L-1的申请,或受益人已有H-1B或L类身份,递交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转换雇主,那么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在递交H-1B或L-1申请时必须缴纳此项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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