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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政策

发布时间:2015-09-24来源:查字典留学网

2015年1月15日起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暂停,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处只处理2015年1月14日或以前接获的申请。至于香港投资移民还会不会出新的政策仍需继续观察。下面查字典留学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之前的香港投资移民政策。

香港投资移民政策1

引言

本网页提供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的申请资格和入境安排的一般资料。本网页的资料并无法律约束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可因应情况的改变而予以修订,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士如欲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可向入境处查询最新的资料。

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依据本计划申请进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受《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ID(C)968]规限。

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详见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

**投资者可自费聘用执业会计师以协助展示他符合该项要求。详情请参阅聘用执业会计师的安排。

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受养人应以表格ID997提出申请。有关表格可于此下载。

聘用执业会计师的安排

《计划规则》第2.1(b)段订明,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各项准则,包括在递交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请前的两年,他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1000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为简化程序及缩短处理申请的时间,本计划申请人可自费委聘执业会计师拟备报告,用以展示其符合《计划规则》第2.1(b)段的要求。申请人可将该报告连同本计划申请表一并递交入境处。有关的执业会计师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聘用执业会计师,而聘用与否不会影响申请结果。

如欲查阅有关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请按此。

有关该报告的格式,请按此。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e)及(g)条的规定发行。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请按此处参阅该名单的资料。)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有意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可定期于此,查阅最新资料。

查字典留学网注: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或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并最少把70%的平均净资产投资于上文第(a)至(d)项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集体投资计划。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房地产暂停列为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自2010年10月14日起,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亦可以是由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所发行的投资相连保险产品。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

CIS 名 称 CIS 的 管 理 公 司 交 易 货 币 CIS 投 资 政 策 的 简 单 描 述

富 贵 竹 投 资 保 险 计 划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海 外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富 贵 竹 为 一 项 躉 缴 保 费 的 投 资 相 连 人 寿 保 险 计 划 提 供 一 系 列 连 系 至 「 合 资 格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 认 可 连 系 基 金 的 投 资 选 择 。

德 盛 全 球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港 元 收 益 基 金

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港 币

基 金 将 透 过 投 资 于 港 元 计 价 债 务 市 场 以 达 致 目 标 。

德 盛 全 球 投 资 基 金 - 德 盛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港 币

本 附 属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乃 达 致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附 属 基 金 将 主 要 透 过 股 票 市 场 上 的 香 港 相 关 投 资 以 达 致 投 资 目 标 。

领 航

富 通 保 险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领 航 为 整 付 保 费 的 投 资 相 连 寿 险 计 划 , 其 旨 在 透 过 提 供 一 系 列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作 投 资 , 以 达 至 中 期 至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领 航 之 选

富 通 保 险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领 航 之 选 为 整 付 保 费 的 投 资 相 连 寿 险 计 划 , 其 旨 在 透 过 提 供 一 系 列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作 投 资 , 以 达 至 中 期 至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霸 菱 香 港 中 国 基 金 ( 基 金 ) - A 类 别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 其 已 将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职 务 转 授 予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负 责 , 而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已 委 任 霸 菱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第 V 部 获 发 牌 ) 担 任 基 金 的 副 投 资 经 理 。

港 币

基 金 的 目 标 是 在 资 产 价 值 中 达 致 长 期 资 本 增 长 。 基 金 将 寻 求 透 过 在 任 何 一 次 投 资 中 , 把 其 总 资 产 至 少 70% 投 资 于 已 在 香 港 或 中 国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 或 在 香 港 或 中 国 进 行 其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及 股 票 相 关 证 券 , 以 达 致 其 投 资 目 标 。

东 亚 联 丰 港 元 债 券 基 金 (HK$) Bond Fund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之 投 资 目 标 是 透 过 投 资 于 以 港 元 计 算 之 有 息 证 券 组 成 之 投 资 组 合 , 提 供 以 港 元 计 算 之 长 期 资 本 增 长 予 投 资 者 。

东 亚 联 丰 香 港 增 长 基 金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之 投 资 目 标 是 透 过 投 资 于 由 在 香 港 上 市 或 营 业 或 在 香 港 有 主 要 利 益 之 公 司 之 证 券 所 组 成 的 分 散 投 资 组 合 , 提 供 以 港 元 计 算 之 长 期 资 本 增 长 予 投 资 者 。

贝 莱 德 香 港 政 府 债 券 指 数 基 金

贝 莱 德 资 产 管 理 北 亚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贝 莱 德 香 港 政 府 债 券 指 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提 供 于 扣 除 费 用 和 开 支 之 前 紧 贴 滙 丰 亚 洲 本 地 债 券 指 数 - 港 元 政 府 债 券 ( 「 指 数 」 ) 表 现 之 投 资 回 报 。

为 了 达 到 其 投 资 目 标 , 管 理 人 打 算 主 要 投 资 于 指 数 的 成 分 证 券 ( 即 香 港 政 府 发 行 的 现 时 属 投 资 级 的 港 元 计 值 债 券 ) , 并 采 用 具 代 表 性 抽 样 策 略 , 投 资 于 具 代 表 性 的 指 数 成 分 证 券 样 本 , 该 样 本 的 整 体 投 资 概 况 反 映 指 数 的 概 况 。

贝 莱 德 全 球 基 金 - 中 国 基 金 - A 类 非 派 息 股 份 港 元 非 对 冲

贝 莱 德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基 金 将 总 资 产 不 少 于 70% 投 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或 从 事 大 部 分 经 济 活 动 的 公 司 之 股 权 证 券 。

中 银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中 银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透 过 投 资 于 主 要 在 香 港 经 营 或 者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香 港 经 济 有 关 的 公 司 之 上 市 股 票 及 与 股 票 相 关 的 证 券 ( 包 括 认 股 权 证 及 可 换 股 证 券 ) , 从 而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资 本 增 长 。

中 银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中 银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 是 谋 求 透 过 一 个 主 要 由 以 港 元 为 计 价 货 币 且 具 有 投 资 评 级 ( 由 穆 迪 或 具 有 类 似 地 位 的 其 他 信 贷 评 级 机 构 评 为 Baa3 级 或 以 上 ) 的 债 券 组 成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提 供 一 个 稳 定 的 收 入 及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中 银 香 港 中 国 丰 盛 消 费 基 金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其 业 务 与 香 港 和 / 或 中 国 内 地 消 费 行 业 有 关 的 公 司 所 发 行 或 有 联 系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与 股 份 相 关 的 证 券 , 以 寻 求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的 资 本 增 长 。

中 银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中 银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其 活 动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经 济 增 长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和 与 股 份 相 关 的 证 券 ( 包 括 认 股 权 证 和 可 换 股 证 券 ) 而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的 资 本 增 长 。

中 银 香 港 盈 薈 系 列 - 中 银 香 港 全 天 候 中 港 股 票 基 金

中 银 香 港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及 中 国 市 场 的 股 本 证 券 。

中 银 保 诚 中 国 价 值 基 金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其 活 动 及 业 务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与 这 些 公 司 相 关 的 证 券 。

交 银 国 际 龙 腾 核 心 增 长 基 金

交 银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将 其 资 产 净 值 至 少 70% 投 资 于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持 有 一 定 权 益 的 H 股 、 红 筹 及 其 他 公 司 。

资 本 灵 活 投 资 计 划

美 国 万 通 保 险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资 本 灵 活 投 资 计 划 为 一 份 整 付 保 费 的 投 资 相 连 寿 险 计 划 。

资 本 投 资 计 划

美 国 万 通 保 险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资 本 投 资 计 划 为 一 份 整 付 保 费 的 投 资 相 连 寿 险 计 画 , 提 供 拥 有 一 系 列 投 资 选 择 的 投 资 平 臺 。 每 个 投 资 选 择 均 联 系 至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画 」 中 「 合 资 格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 认 可 的 一 个 相 关 基 金 。

建 银 国 际 - 国 策 主 导 基 金

建 银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是 透 过 投 资 于 以 香 港 上 市 证 券 为 主 及 / 或 在 任 何 国 际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并 受 益 于 中 国 大 陆 、 香 港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政 府 及 / 或 法 定 组 织 已 实 施 及 / 或 即 将 执 行 的 政 策 的 股 本 及 股 本 相 关 证 券 、 债 券 等 多 元 化 投 资 组 合 , 以 资 本 增 长 及 收 益 上 升 而 达 致 单 位 价 格 长 期 增 值 。

华 夏 中 国 机 会 基 金

华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透 过 主 要 投 资 ( 即 其 资 产 净 值 最 少 70% ) 于 中 国 相 关 上 巿 股 本 证 券 , 务 求 将 资 本 增 长 达 致 最 高 。

南 方 龙 腾 基 金 - 中 国 新 平 衡 机 会 基 金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受 惠 于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消 费 升 级 的 中 小 盘 股 以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 稳 定 的 资 本 增 值 ; 最 终 目 标 是 业 绩 超 越 中 国 的 经 济 增 长 。

招 商 中 证 海 外 内 地 股 ETF

招 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在 于 寻 求 提 供 于 扣 除 费 用 及 开 支 之 前 与 中 证 海 外 内 地 股 指 数 ( 港 元 ) 表 现 密 切 相 关 的 投 资 回 报 。

中 信 証 券 中 国 香 港 龙 头 基 金

中 信 証 券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旨 在 投 资 于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组 合 , 包 括 至 少 有 23 隻 蓝 筹 股 , 另 外 在 有 限 范 围 内 投 资 美 国 预 託 证 券 ( ADR ) 及 全 球 存 託 凭 证 ( GDR ) 。 该 等 证 券 主 要 在 香 港 及 / 或 国 际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 或 在 定 期 开 放 供 国 际 公 眾 人 士 买 卖 该 等 证 券 的 其 他 有 组 织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 中 信 証 券 中 国 香 港 龙 头 基 金 将 投 资 至 少 70% 的 资 产 净 值 于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于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 所 投 资 的 这 些 股 票 均 为 高 市 值 的 股 票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H 股 及 红 筹 股 ) , 这 些 公 司 的 收 入 、 收 益 、 资 产 或 经 济 活 动 主 要 来 自 中 国 内 地 及 香 港 。

匯 添 富 港 币 债 券 基 金

匯 添 富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之 投 资 目 标 是 投 资 其 资 产 70% 以 上 于 港 元 计 价 债 务 证 券 及 存 款 证 , 及 不 多 于 30% 投 资 于 其 他 货 币 计 价 债 务 证 券 。

匯 添 富 中 港 策 略 基 金

匯 添 富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由 大 中 华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本 证 券 组 成 之 投 资 组 合 。

大 成 中 証 香 港 中 资 民 企 ETF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投 资 目 标 为 提 供 投 资 者 一 个 在 未 计 费 用 及 支 出 之 前 回 报 接 近 中 証 香 港 内 地 民 营 企 业 指 数 表 现 的 投 资 成 果 。

大 成 中 証 香 港 中 资 央 企 ETF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

投 资 目 标 为 提 供 投 资 者 一 个 未 计 费 用 及 支 出 之 前 回 报 接 近 中 証 香 港 内 地 国 有 企 业 指 数 表 现 的 投 资 成 果 。

投资管理的规定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计划规则》[ID(C)968]。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自2010年10月14日起,投资门槛(及净资产或净资本要求)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

扩展阅读:

香港商业移民随着投资移民暂停备受关注

2015年1月14日,香港行政长官将发表新一年的《施政报告》,今天香港施政计划报告明确规定于2015年1月15日起暂停推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又名香港投资移民。香港商业移民、香港输入人才计划、香港优才计划政策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推行试验计划,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发展,届时放宽「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的逗留安排,鼓励人才及企业家来港及留港发展,香港政府的这一举措,无疑是对为了吸引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来港从而为推动香港经济的发展。

自香港投资移民暂停以来,香港商业移民、优才计划、专才计划备受关注,然而从这三个项目的申请条件以及相关移民政策来看,香港商业移民更加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青睐!例如香港投资最低投资额度1000万港币,然而香港商业移民投资创办企业最低额仅为100万港币,对于投资移民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一利好消息!然持香港护照可通行全球150多个国家,享世界公民之便。香港是一座世界级城市,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服务业及航运中心,有东方曼哈顿、东方之珠、美食天堂、购物天堂及动感之都等美誉。自香港推出商业移民以来,国盛宏亚移民公司一直保持100%成功率,是香港商业移民的开拓者,也是17年专注香港移民项目的老牌移民公司,以丰富的移民经验及对移民政策的深入把握,帮助客户实现移民香港的为己任,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支持,赢得了业界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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