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留学移民是中国内地居民移民香港的方式之一,方法就是先到香港读四年大学,然后工作三年,满七年就可以永久居留香港了,当然也可以在香港从大学一直读到博士就超过了七年,这样也可以成功移民香港。下面是查字典留学网整理的香港留学移民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阅读。
申请前
申 请 资 格
关 于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申 请 人 :
已 获 一 所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 第 2 7 9 章 ) 或 《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 ( 第 3 2 0 章 ) 注 册 的 私 立 学 校 取 录 。 除 专 上 院 校 外 , 来 港 就 读 公 立 或 资 助 学 校 ( 英 基 学 校 协 会 学 校 及 直 接 资 助 学 校 除 外 ) 的 申 请 不 会 获 得 批 准 ;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专 上 课 程 ( 包 括 短 期 课 程 ) 或 兼 读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注 1 ;
修 读 为 期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交 换 生 课 程 或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或
已 登 记 修 读 于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专 业 课 程 的 注 册 纪 录 册 上 的 全 日 制 课 程 , 而 该 纪 录 册 是 根 据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 规 管 ) 条 例 》 ( 第 4 9 3 章 ) 设 立 ;
申 请 人 为 :
年 龄 5 岁 8 个 月 至 1 1 岁 , 申 请 入 读 小 学 ; 或
年 龄 2 0 岁 以 下 , 申 请 入 读 中 学 ;
申 请 人 持 有 学 校 的 取 录 信 , 证 明 已 获 取 录 修 读 某 项 课 程 ; 以 及
申 请 人 不 需 透 过 工 作 或 依 靠 公 帑 而 能 够 负 担 其 在 港 学 费 、 生 活 费 及 住 宿 费 。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在 内 地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以 后 定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然 而 , 上 文 第2( a ) 及 (b ) 分 段 所 指 的 内 地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中 国 居 民 如 符 合 上 文 第1 ( c ) 及 ( d ) 分 段 的 条 件 ,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专 上 课 程 注 2 及3 ;
兼 读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注 4 ;
为 期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交 换 生 课 程 或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注 3 ; 或
全 日 制 短 期 课 程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有 关 课 程 由 拥 有 学 位 颁 授 权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续 及 专 业 教 育 部 门 ) 开 办 ; 以 及
学 生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的 累 计 修 业 期 , 在 任 何 1 2 个 月 内 不 得 超 过 1 8 0 日 。
此 外 ,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亦 可 申 请 ,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来 港 修 读 经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期 不 多 于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短 期 交 换 生 课 程 。
一 般 而 言 , 除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或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来 港 就 读 , 均 须 申 领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虽 然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因 应 每 宗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国 或 所 属 国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没 有 刑 事 记 录 , 且 其 入 境 不 会 对 香 港 构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问 题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为 香 港 的 负 担 等 ) , 并 符 合 上 文 详 列 的 有 关 资 格 准 则 , 方 可 获 考 虑 发 给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入 境 事 务 处 对 这 些 资 格 准 则 或 会 不 时 作 出 修 订 , 希 为 留 意 。注1:
本 地 课 程 指 修 毕 后 可 获 本 地 学 位 颁 授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而 非 本 地 课 程 则 指 修 毕 后 只 可 获 非 本 地 院 校 颁 授 学 位 的 课 程 , 不 论 有 关 课 程 是 否 由 本 地 与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办 。
注2:
内 地 与 香 港 就 高 等 教 育 学 位 互 认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并 不 适 用 于 副 学 位 资 历 ( 即 副 学 士 或 高 级 文 凭 ) 。 内 地 居 民 是 在 国 家 并 不 禁 止 公 民 以 私 人 身 份 赴 境 外 各 类 教 育 机 构 进 修 的 情 况 下 来 港 就 读 这 类 本 地 课 程 。
注3:
内 地 学 生 只 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课 程 。
注4:
内 地 学 生 只 可 修 读 由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课 程 。
受 养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来 港 就 读 (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 的 申 请 人 , 可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现 行 有 关 受 养 人 的 政 策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养 子 女 来 港 。 获 批 准 来 港 或 正 在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将 成 为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的 保 证 人 。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定 居 的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关 系 证 明 ;
受 养 人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记 录 ; 以 及
保 证 人 有 能 力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在 港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适 的 居 所 。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以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以 外 途 径 取 得 澳 门 居 留 身 份 并 现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及 朝 鲜 的 国 民 。
一 般 而 言 , 受 养 人 将 首 先 获 批 准 来 港 逗 留 1 2 个 月 ,其 后 可 逐 年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有 关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资 格 , 及 保 证 人 仍 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按 现 行 政 策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可 在 港 就 读 任 何 课 程 , 但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审 批 时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六 星 期 处 理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除 非 有 特 别 需 要 , 申 请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以 免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所 有 申 请 均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及 审 批 。 申 请 审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根 据 当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处 理 。 即 使 申 请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请 资 格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仍 保 留 拒 绝 个 别 申 请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申请手续
申 请 表 格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 995A, 其 保 证 人 则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5B 。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成 都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外 办 事 处 。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 此 下 载 。
在 港 保 证 人
如 欲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证 人 。 本 地 保 证 人 可 以 是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或 个 人 。 如 保 证 人 是 个 人 ,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
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熟 悉 申 请 人 ; 以 及
有 经 济 能 力 负 担 申 请 人 的 生 活 费 及 为 其 提 供 住 宿 。
此 外 , 申 请 人 如 不 足 18 岁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必 须 授 权 保 证 人 或 在 港 亲 友 作 为 申 请 人 在 港 监 护 人 , 并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监 护 人 双 方 签 署 的 同 意 书 。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来 港 就 读 申 请 表 (ID 995A)
申 请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贴 在 申 请 表 格 (ID 995A) 第2页 )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签 证 的 详 情 ( 如 适 用 ) 。 申 请 人 如 现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则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中 载 有 最 近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标 签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的 影 印 本 。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倘 未 获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 则 可 提 交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如 有 )
申 请 人 拟 就 读 院 校 所 发 出 的 取 录 信 件
申 请 人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必 须 授 权 保 证 人 或 在 港 亲 友 作 为 申 请 人 在 港 监 护 人 , 并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监 护 人 双 方 签 署 的 同 意 书 〔 如 申 请 人 不 足18岁 〕
申 请 人 的 住 宿 安 排 证 明 影 印 本 〔 如 申 请 人 不 足18岁 〕
申 请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证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银 行 结 单 、 储 蓄 户 口 存 折 、 税 款 收 据 及 薪 金 证 明 〔 只 适 用 于 以 院 校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申 请 〕
申 请 人 的 澳 门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澳 门 居 民 〕
申 请 人 的 台 湾 户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湾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台 湾 居 民 〕
保 证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来 港 就 读(保 证 人)申 请 表 (ID 995B)
保 证 人 愿 意 于 申 请 人 在 港 就 读 期 间 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诺 书 〔 如 申 请 人 不 足1 8岁 〕
保 证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最 近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标 签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 只 适 用 于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保 证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证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银 行 结 单 、 储 蓄 户 口 存 折 、 税 款 收 据 及 薪 金 证 明 ; 及 保 证 人 愿 意 于 申 请 人 在 港 就 读 期 间 负 担 其 生 活 费 及 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诺 书#
# 如 保 证 人 为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 便 无 须 递 交 该 文 件 。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人 的 随 行 受 养 人 所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受 养 人 已 填 妥 载 于 申 请 人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表 (ID 995A) 内 乙 部 的 表 格
受 养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贴 在 申 请 表 格 (ID 995A) 第2页 )
受 养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签 证 的 详 情 ( 如 适 用 ) 。 受 养 人 如 现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则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中 载 有 最 近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标 签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的 影 印 本 。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倘 未 获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 则 可 提 交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受 养 人 与 来 港 就 读 申 请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结 婚 证 书 、 出 生 证 书 、 家 庭 照 片 、 家 庭 书 信 ( 连 信 封 ) 、 户 口 簿 和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 如 适 用 )
受 养 人 的 澳 门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澳 门 居 民 〕
受 养 人 的 台 湾 户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湾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台 湾 居 民 〕
申 请 人 、 随 行 受 养 人 和 保 证 人 即 使 已 经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但 入 境 事 务 处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时 要 求 再 递 交 更 多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书 写 , 必 须 附 上 经 由 宣 誓 翻 译 员 、 法 庭 翻 译 员 、 认 可 翻 译 员 、 注 册 翻 译 员 、 专 家 翻 译 员 或 官 方 翻 译 员 核 证 为 真 实 译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
警 告
如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作 出 虚 假 陈 述 或 申 述 , 即 属 犯 罪 。 根 据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报 失 实 或 填 报 明 知 其 为 虚 假 或 不 相 信 为 真 实 的 资 料 , 即 属 犯 罪 , 而 任 何 获 发 的 相 关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或 获 给 予 在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准 许 , 即 告 无 效 。
递 交 申 请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须 妥 为 签 署 。 倘 若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 每 名 受 养 人 须 填 妥 及 签 署 申 请 表 格 ID 995A 的 乙 部 。 如 申 请 人 或 受 养 人 为 16 岁 以 下 儿 童 ,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应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送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直 接 邮 寄 或 透 过 在 香 港 特 区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分 组
居 于 海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申 请 人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证 件 , 亲 身 递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该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为 :
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 1 号
( 邮 编 100009 )
由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所 提 出 的 申 请 必 须 经 由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 保 证 人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
审 批 时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六 星 期 处 理 来 港 就 读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除 非 有 特 别 需 要 , 申 请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以 免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所 有 申 请 均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及 审 批 。 申 请 审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根 据 当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处 理 。 即 使 申 请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请 资 格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仍 保 留 拒 绝 个 别 申 请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缴 付 费 用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有 关 费 用 应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以 现 金 、 易 办 事 或 支 票 缴 付 。 支 票 必 须 划 线 ,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签 署 妥 当 。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有 关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应 直 接 向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 缴 付 。
申请后
网上或24小时电话查询申请状况
在 申 请 获 认 取 后 , 申 请 人 可 在 此 或 通 过 24 小 时 电 话 查 询 热 线 (852) 3160 8663 查 询 申 请 进 度 。
缴 付 费 用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直 接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有 关 费 用 应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以 现 金 、 易 办 事 或 支 票 缴 付 。 支 票 必 须 划 线 ,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签 署 妥 当 。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有 关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应 直 接 向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 缴 付 。
所 需 旅 行 证 件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申 请 人 会 获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有 关 标 签 会 由 保 证 人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领 取 后 转 交 申 请 人 。 倘 若 申 请 是 在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会 透 过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合 适 者 而 定 ) 发 给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应 把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申 请 人 旅 行 证 件 的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以 便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获 批 准 来 港 的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的 公 安 局 申 领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通 行 证 ) 和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申 请 人 应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具 有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须 在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倘 若 申 请 人 持 有 具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为 电 子 通 行 证 , 则 须 于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一 并 出 示 其 获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而 言 , 获 准 来 港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专 上 课 程 的 人 士 会 按 其 修 读 课 程 一 般 修 业 期 的 长 短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 并 以 六 年 为 上 限 , 惟 须 视 乎 其 旅 行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限 而 定 。 申 请 来 港 就 读 其 他 课 程 的 人 士 , 则 一 般 会 首 先 获 批 准 来 港 逗 留 1 2 个 月 或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业 期 获 批 准 留 港 (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的 人 士 , 如 有 需 要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继 续 在 港 就 读 。 有 关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来 港 就 读 的 申 请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如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会 逐 年 或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业 期 ( 如 适 用 ) 批 出 。
有 关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详 情 可 按 此 。
逗 留 条 件
一 般 而 言 ,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来 港 的 申 请 人 须 受 下 列 逗 留 条 件 规 限 :
只 可 入 读 指 定 的 学 校 、 大 学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 以 及 修 读 已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课 程 ; 以 及
不 得 :
接 受 有 薪 或 无 薪 的 雇 佣 工 作 ; 或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尽 管 有 上 述 的 工 作 限 制 ,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 便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注 1 ;以 及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一 个 学 年 , 或 有 关 全 日 制 学 术 课 程 正 常 修 业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间 , 两 者 之 中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注 2 。
以 上 所 述 的 实 习 工 作 , 在 工 作 性 质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数 和 雇 主 方 面 , 均 不 设 限 制 。
至 于 修 读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副 学 位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两 个 学 年 , 亦 可 申 请 从 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为 强 制 性 及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注 1;以 及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六 个 月 注 2 及 3。
此 外 , 修 读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的 全 日 制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本 地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不 包 括 交 换 生 ) 可 于 其 有 效 获 准 逗 留 期 限 内 :
在 有 关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于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 注 4,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 注 5 ;以 及
在 暑 假 期 间 由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首 尾 两 天 包 括 在 内 )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时 数 和 地 点 没 有 限 制 。
合 资 格 的 学 生 将 个 别 获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详 列 该 学 生 可 从 事 的 雇 佣 工 作 类 别 及 条 件 。
注 1 :
必 须 经 有 关 院 校 的 指 定 人 员 批 准 , 而 非 个 别 办 事 处 、 学 部 学 院 或 学 院 成 员 批 准 。
注 2 :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正 式 注 册 为 院 校 的 学 生 并 开 始 按 注 册 课 程 在 香 港 上 课 之 前 , 或 已 修 足 毕 业 所 需 的 科 目 ╱ 学 分 后 ( 例 如 刚 修 毕 最 后 一 年 课 程 ) , 不 可 进 行 实 习 工 作 。
注 3 :
六 个 月 的 期 限 是 以 一 星 期 为 计 算 单 位 , 而 不 论 该 星 期 的 实 际 实 习 工 作 日 数 , 累 计 不 能 超 过 2 6 个 星 期 。 累 计 2 6 个 星 期 的 期 限 并 不 需 为 连 续 的 期 间 。
注 4 :
有 关 工 作 必 须 在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的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进 行 ( 只 包 括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院 校 的 校 园 , 不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的 任 何 附 属 及 有 关 连 机 构 或 其 自 资 部 门 的 校 园 ) ; 假 如 工 作 地 点 不 在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为 院 校 本 身 。
注 5 :
学 生 不 得 把 某 一 星 期 的 未 用 时 数 转 至 另 一 星 期 。
终 止 就 读
如 院 校 或 学 生 因 任 何 理 由 在 课 程 届 满 前 终 止 该 学 生 修 读 已 获 入 境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有 关 课 程 , 院 校 须 在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后 七 个 工 作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终 止 修 读 日 期 及 原 因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或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提 供 填 妥 的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 ID 977 ) 。
回 港 居 留
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 , 均 无 需 回 港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 , 但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必 须 没 有 改 变 及 在 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扩展阅读:
香港留学移民方式和条件
移民香港的条件有哪些是很多计划去香港投资移民的人比较关注的问题,随着香港与内地交流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香港,也有很多人开始计划移民香港,对于这些人应该先来了解一下移民香港的方式有哪些。
对于很多计划去香港移民的人可以看看下面移民香港的不同方式有哪些条件:
上学和工作:
只要在香港工作生活7年以上,就可以得到在港的永久居留权。而这些去香港上了4年大学的学生,只要在香港工作3年就可以顺利地拿到香港永久居留权了。
和香港人结婚:
但是每年这种人进入香港有名额限制,什么时候能排到你也不好说。到了香港还要再生活7年才能获得香港永久身份。
投资(同样也是7年):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来港:
(1)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
(3)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原则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
(5)能够证明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获准投资资产类别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