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香港的条件_移民经验-查字典留学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您现在的位置: 留学网首页 >> 移民 >> 移民经验 >> 移民香港的条件

移民香港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9-23来源:查字典留学网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官网上2015年8月10日更新的资料显示,移民香港,也就是获得香港居留权的条件是在香港居住7年以上。以下是查字典留学网整理的关于移民香港的条件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阅读。

移民香港的条件1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有 六 项 类 别 的 人 士 合 资 格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居 留 权 。 此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符 合 该 条 例 的 过 渡 性 安 排 , 也 有 资 格 享 有 居 留 权 。 本 页 将 解 释 哪 些 人 士 属 于 这 些 类 别 , 列 出 有 关 的 过 渡 性 安 排 , 以 及 说 明 哪 里 可 取 得 更 多 相 关 资 讯 。

合 资 格 人 士 类 别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如 果 你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项 , 则 属 于 香 港 特 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 享 有 居 留 权 。

中 国 公 民

(a)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 连 续7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c)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属 于 上 述(a)或(b)项 类 别 的 人 士 。

任 何 人 士 作 为 此 项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享 有 居 留 权 , 只 在 确 立 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时 方 可 行 使 , 而 他 只 可 藉 其 持 有 以 下 文 件 确 立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并 且 已 附 贴 于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上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或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非 中 国 公 民

(d)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期 间 必 须 是 紧 接 该 人 士 根 据 此 项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连 续 七 年 。 该 人 士 必 须 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规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声 明 , 表 示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果 未 满21岁 , 所 作 的 声 明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为 此 , 该 名 人 士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提 供 资 料 ,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他 已 以 香 港 为 他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 该 等 资 料 可 包 括 该 人 士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惯 常 居 所 、 他 的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以 维 持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 以 及 他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缴 税 。 请 注 意 , 声 称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士 , 如 未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前 , 并 不 具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e)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属(d)项 类 别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21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21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请 注 意 : 该 名 子 女 在 年 满21岁 时 , 将 不 再 是 此 项 类 别 所 属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然 而 , 他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d)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f)

不 属 第(a)至(e)项 类 别 而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人 。

该 名 人 士 必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规 定 的 资 料 , 以 判 断 他 是 否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必 须 作 出 声 明 , 表 示 他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如 果 他 未 满21岁 , 该 声 明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任 何21岁 以 下 的 人 士 若 在1997年7月1日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在 其 出 生 时 父 亲 或 母 亲 根 据 此 项 属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则 该 人 士 即 被 视 为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该 人 士 必 须 在 任 何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均 无 居 留 权 ( 根 据 本 条 规 定 取 得 的 居 留 权 除 外 ) 。 请 注 意 : 该 人 士 在 年 满21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而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他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d)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有 关 「 中 国 公 民 」 、 「 定 居 」 和 「 通 常 居 住 」 的 详 细 定 义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

「 居 留 权 」 及 有 关 用 词 的 定 义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一 览 表 , 说 明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的 资 格 :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资 格 一 览 表

过 渡 性 安 排

中 国 公 民

在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属 于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中 国 公 民 , 根 据 当 时 生 效 的 《 入 境 条 例 》 , 只 要 他 继 续 保 持 中 国 公 民 的 身 份 , 则 由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继 续 是 香 港 特 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

非 中 国 公 民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士 如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根 据 以 上 (d) 项 是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并 豁 免 遵 守 (d) 项 第 二 及 第 三 点 的 规 定 :

在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在 香 港 定 居 ; 及

在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计 的 18 个 月 内 返 港 定 居 ; 或

在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计 的 18 个 月 后 返 港 定 居 , 而 且 未 曾 在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期 间 不 在 香 港 居 住 。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过 渡 性 安 排 说 明 的 一 览 表

过 渡 性 安 排 一 览 表

相 关 事 宜

以 下 各 连 结 提 供 更 多 资 讯 , 说 明 不 同 情 况 下 的 居 留 权 资 格 , 包 括 你 需 要 以 什 么 来 证 明 自 己 的 资 格 , 以 及 丧 失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的 后 果 。

中 国 公 民 :

并 无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公 民 的 身 份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属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拥 有 外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籍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前 居 民 ) 的 身 份

非 中 国 公 民 :

非 中 国 公 民 的 身 份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纯 属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或 英 国 海 外 公 民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的 身 份

丧 失 居 留 权 :

丧 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扩展阅读:

明星纷纷移民香港为哪般

1月25日,香港入境处公布数据显示,自2006年6月推出输入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称优才计划)以来,到2009年底,共有1479名申请人成功获分配名额,其中以成就计分制通过的有107名,多为文体界人士,包括章子怡、胡军、汤唯、周迅、黄晓明、葛优、张静初等内地影视明星。对此,国人(尤其是网民)多持批评态度,甚至扣以不爱国的帽子,进行激烈讨伐。

笔者认为,在评判明星争当香港人之前,应先对被网友称为吸星大法的港府优才计划有所了解。由于回归前的十年间,数以十万计的居民由于某种误判移居海外,虽然回归后人才有所回流,但香港一直面临人才荒的问题。加之特首说人口要超过1000万才有条件作为一个国际化城市,于是香港特区政府(下称港府)从2006年6月起开始推行优才计划,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香港工作。该计划面向全球,一年有1000人的名额,甄选标准分为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两种,申请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标准。前者考查的是综合素质,从年龄、财政要求、良好品格、语文能力、基本学历5方面进行打分。后者是专门为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设计,只要符合获得杰出成就奖(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各大电影节奖)和证明其工作得到同业肯定,或对其界别的发展有重大贡献(例如获业内颁发的终身成就奖)中的一项均可通过。

简单介绍港府优才计划后,我们来分析分析明星为何争做香港人。正如经济学上消费行为的实现必须是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同时具备一样,明星要完成做香港人这一行为,也必须同时具备做香港人的意愿和能力。

那么明星有没有做香港人的意愿呢?当然有。

先说意愿,笔者认为明星做香港人的意愿来自两大方面:利益取向和事业取向。所谓利益取向,是指做香港人要比做内地人划算。事实正是如此,一国两制让香港居民比内地居民在国内和国际都享受更多的权利。作为香港居民,不但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十二年免费教育、医疗住院费用政府补贴9 0%以上等),还可以享受到持香港护照免签证进入全世界139个国家(地区)、不实行计划生育、享受香港的低税率等权益,而且其子女作为香港籍宝宝,在内地可免试进入各地最好的学校(含小学、中学、大学),当然也可以选择就读香港的大学,还可以直接考美国的大学。古有庇妻荫子,如今做了香港人,不但自己得益,还可使子女拥有较高的人生平台,内地明星当然有做香港人的意愿。所谓事业取向,则是对于影视明星来说,他们的成长路线图最终指向是国际化,即成为国际巨星,而从香港进军好莱坞进军世界则是一条终南捷径。比如内地一线男星黄晓明,他要想像周润发、成龙、李连杰等那样成为国际巨星,以优才计划借道一国两制的香港,就可以快捷得多。因为,香港作为自由港和国际城市,不但拥有成熟的娱乐圈,还可以免签证通行世界一百多个国家,而且也可以在香港、台湾拍戏停留较长时间。因此,落户香港,内地明星既可以保住在中国影视圈的地位,又有利于演艺事业的全球化发展。

有了做香港人的意愿,那么就看有没有做香港人的能力了。以前做香港人可能没那么容易,但优才计划的推出,让内地明星落户香港不再成为难事。按照该计划成就计分制标准,获得两岸三地金鸡百花、金马、金像等电影奖项或世界各大电影节奖项的内地众多一线明星,成为香港人只需要一个申请而已。

既有做香港人的意愿,又有做香港人的能力,那么明星纷纷争做香港人,就与我们购物消费一样,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事情。

既然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对内地明星做香港人进行口诛笔伐呢?笔者认为,追究他们这样做的原因,要么是酸葡萄效应,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自己没有能力做香港人,就说做香港人如何不好;要么就是传统意识形态教育的受害者,满脑子的意识形态,看什么都上纲上线,动不动就给别人戴上大帽子。其实,这类人是极端自卑的,见不得别人好,别人比他好就是伤了他的心,不免要指责一番。

当然,一个区域的竞争力,最终取决于人,更明确地说是人才。作为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任的祖国内地,不但要经济复兴,还要文化复兴。因此,我们不能眼看着文化人才流失而无动于衷。孔子云见贤思齐,那么看到香港推出优才计划吸引全球人才,我们是否也该寻思寻思内地应如何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呢?

点击进入查字典留学网香港移民频道了解更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