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移民台湾主要就是通过跟台湾人结婚移民,要不就是依亲,其它的方式对于普通人而言都不太现实。下面查字典留学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大陆居民移民台湾的方法和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步、到户政事务所进行结婚登记
一、在国内结婚者:
(1)结婚书约
(2)外国籍配偶之身分证明文件及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
(3)户口名簿
(4)国民身分证、印章。
二、在国外结婚者:
(1)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及中译本
(2)户口名簿
(3)国民身分证、印章
(4)外国籍配偶之身分证明文件
(5)外国籍配偶未能随同国人返国办理登记者,须另附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
※ 国人与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国家人士结婚,须先于外籍配偶之原属国完成结婚登记后,备齐结婚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向驻外馆处申请面谈,于通过面谈后,再持凭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步、申请居留签证
申请人倘在国外,请直接向驻外馆处申请居留签证;申请人倘已持停留签证入境,请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含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申请改发居留签证。
※申请人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加注不得延期(NO EXTENSION)或不得改办居留之停留签证入境,符合依亲事由者,可迳向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无须至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申办居留签证。
一、我国籍配偶最近 3 个月内核发之国内户籍誊本正本 1 份(已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记事须载明配偶国籍、外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二、申请人本国政府所核发之结婚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制度之国家则缴交结婚证书)。
三、申请人本国政府所核发之无犯罪纪录证明或良民证。(自核发日起 1 年内,但不得逾该证明所载之有效期限)
四、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外籍人士体检医院或国外合格医院 3 个月内发给之合格健康检查证明。
五、护照(所馀效期至少在 6 个月以上)。
六、最近 6 个月内之 2 吋彩色相片 2 张。
【以上二至四项文件倘系国外作成者,须先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并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已持停留签证入境者,倘在台已逾停留期限应即离境,不得申请在台改办居留签证。】
第三步、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
一、持居留签证入境者:
(1)填写外侨居留证申请书 1 份,缴交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规格请至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 http://www.ris. gov.tw/查询)。
(2)护照、居留签证正、影本1 份(正本验毕归还)。
(3)申请居留事由之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4)居留地址证明文件。
(5)证件费:1 年期新台币1,000 元,2 年期新台币2,000 元,3 年期新台币3,000 元。
二、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经签证机关加注限制不淮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者:
(1)填写外侨居留证申请书 1 份,缴交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2)护照及停留签证正、影本 1 份(正本验毕归还)。
(3)3 个月内之健康检查证明。(在国外办理健康检查者,其证明须经驻外馆处验证)
(4)自核发之日起 1 年内之原属国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须含最近 5 年内之纪录),但不得逾该证明所载之有效期限。(须
经驻外馆处验证,并得要求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5)申请居留事由之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6)居留地址证明文件。
(7)证件费:1 年效期新台币 1,000 元,3 年期新台币 3,000 元,另加收新台币 2,200 元。
※ 居留期间变更居留住址时,应于事实发生后 15 日内申请办理住址变更登记。
第四步、申请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自申请日起往前推算,须合法居留继续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实)
住所地户政事务所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核发
一、准归化国籍申请书(临柜申请,电脑列印申请书)及最近 2 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二、合法有效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明书。(须符合国籍法第 4 条及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6 条规定)。
四、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证明。(须符合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7 条规定,惟已取得外侨永久居留证者得免附本证明)。
五、与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正本验毕归还);我国籍配偶于国内未设有户籍且未办妥结婚登记者,须检附结婚证明文件(在国外作成者须经驻外馆处验证,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外国籍配偶及我国籍配偶之国籍身分证明文件,于国内结婚者另缴附外国籍配偶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
六、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认定标准第 3 条所定之证明文件。
七、证书费新台币 200 元。(请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内政部)。
※ 申请人入出境纪录、刑事案件纪录及与我国籍配偶结婚登记户籍誊本,由户政机关代查。
※ 本项证明不得作为已归化我国国籍之证明,有效期限为 2 年,仅供申请人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时,需要我国提供可归化我国国籍证明者使用;如申请人之原属国政府并未要求须提凭本证明始得许可丧失该国国籍者,则无须申请。(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10 条)
※ 申请人俟取得丧失原有国籍证明文件后,应依申请归化国籍流程,办理归化事宜。
第五步、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
洽原属国政府或其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
※ 有关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事宜,请迳向原属国政府或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洽询。
※ 外国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出具之丧失原有国籍证明文件,应经外交部複验;在国外製作者,应经驻外馆处验证及外交部複验(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17 条)。(有关验证及复验事宜,请迳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洽询)
第六步、申请归化国籍(自申请日起往前推算,须合法居留继续 3 年以上,且每年有 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实)
住所地户政事务所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核发
一、归化国籍申请书(临柜申请,电脑列印申请书)及最近 2 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二、无国籍、丧失原有外国国籍之证明文件,或依国籍法第 9 条但书规定,由外交机关出具查证属实之文书。
三、合法有效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四、外国人居留证明书。(须符合国籍法第 4 条及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6 条规定)
五、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证明。(须符合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7 条规定,惟已取得 外侨永久居留证申请归化时,得免附本证明)。
六、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认定标准第 3 条所定之证明文件。
七、与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正本验毕归还);我国籍配偶于国内未设有户籍且未办妥结婚登记者,须检附结婚证明文件(在国外作成者须经驻外馆处验证;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外国籍配偶及我国籍配偶之国籍身分证明文件,于国内结婚者另缴附外国籍配偶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
八、证书费新台币 1,000 元。(请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内政部)。
※ 申请人入出境纪录、刑事案件纪录及与我国籍配偶结婚登记户籍誊本,由户政机关代查。
※ 已取得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者,仅须缴附一至三项及第八项证件。
第七步、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台湾地区居留证
一、居留申请书 1 份,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二、归化国籍许可证书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三、外侨居留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四、居留地址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五、证件费新台币 1,000 元。
第八步、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台湾地区定居证(须居留满一定期间:自核淮居留之日起,连续居住1 年;或居留满2 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满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 以上 )
一、定居申请书 1 份,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二、台湾地区居留证。
三、我国籍配偶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但已离婚者免附) 。
四、最近 3 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须由卫生福利部核可之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申请人已与我国籍配偶离婚,提供载有正确设籍地址之房屋税单或租赁契约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
六、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七、证件费新台币 600 元。
第九步、到设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登记及请领国民身份证
一、内政部移民署通知申请人办理户籍登记之定居证。
二、户口名簿。(单独立户者免附,但须提凭迁入单独立户之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最近 2 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 1 张。(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请至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 http://www.ris.gov.tw/查询)
四、初领户口名簿规费新台币 30 元;初领国民身分证,规费新台币 50 元。
※ 申请人申报户籍后,即可依规定请领国民身分证,相关事宜请向设籍地户政事务所洽询。
扩展阅读:
大陆居民移民台湾条件
1、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长期居留条件:
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经许可在台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2、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条件:
a.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连续满二年,且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者(即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提出丧失原籍证明、符合国家利益)。
b.于离婚后三十日内与原依亲对象再婚,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c.于离婚后取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d.因遭受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e.依亲对象死亡,申请人未再婚且已长期居留连续四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且符合前开条例规定者。
3、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专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条件: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基于政治(身份代码: D1069)、经济(身份代码:D1071)、教育(身份代码:D1072)、科技(身份代码:D1073)或文化(身份代码:D1074)之考量,申请专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之大陆地区人民。
4、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社会考量专案长期居留:
a.被其大陆地区亲生父母之台湾地区配偶收养,年龄在二十岁以下者。(身份代码D1089)
b.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或定居之台湾地区人民配偶之亲生子女,且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申请探亲时之年龄在十六岁以下,在台停留连续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停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身份代码D1090)
c.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二十岁以下亲生子女(身份代码D0396)、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其二十岁以下亲生子女〈身分代码D1093〉。
d.在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后未再婚,其台湾地区配偶之年逾六十五岁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法定抚养义务人照顾,而有其在台照料之需要。(身份代码D1070)
e.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至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间,在台原有户籍,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身份代码D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