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移民的条件及规定, 新移民法有关外国人入境和从事相应活动的规定。
1、外交人员(Diplomat)
外国驻日本的使、领馆工作人员;根据条约或国际惯例给予外交豁免权或类似特权的人员;上述外交人员的家属,居留期为他们在日本的任期。
2、官员(Official)
日本政府确认的外国政府官员或国际组织官员及其家属。居留期为他们出访日本的期间。
3、教授(Professor)
在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研究或教学活动的教授。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4、艺术家(Artist)
从事有效的艺术交流活动,包括音乐家、画家和作家等。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5、宗教界人士(Religionists)
从事传教或其他宗教活动的宗教人士。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6、新闻工作者(Journalist)
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从事新闻报道和其他有关新闻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7、投资者或商业管理人(Investor/Business Manager)
从事国际贸易或其他生意人经营活动,在国际贸易或其他商业领域的投资者,经营和管理那些商业活动,或代表外国国民或外国公司经营管理国际贸易或其他商业活动的经理。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8、法律或会计服务人员(Legal/Accounting Services)
从事法律和会计服务的外国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律师需由外国律师法认定作为外国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需按照会计法认定作为外国会计或具有其他资格的人。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9、医疗服务人员(Medical Service)
指内科、牙科或具有其他合法资格的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0、学术研究人员(Researcher)
根据与日本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1、教师(Instructor)
在小学、初中、高中、盲人学校、残疾儿童学校、职业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或同等教育机构从事评议教育活动的教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2、工程师(Engineer)
根据与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技术、知识、自然科学、工程等领域服务活动的工程师。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根据日本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以“工程师”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2) 申请人必须大学毕业或结业,或者曾在类似的教育机构主修过将要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技能、知识课程,或者申请人至少具有10年经验(包括在大学、高中、高级职业党校学习有关技能和知识的)。
(2)申请人不应接受低于做同样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资。
13、人文学家/国际服务专家(Specialist in Humenitives/ International Services)
根据同日本的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提供有关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人文学知识服务的专家或者提供某种特殊思想方法的国际服务专家。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4、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外国公、私机构调派到其驻日本分支机构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根据日本政府司法部的规定,申请此类签证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调到日本工作以前,必须是已经在其外国公司总部其他国外分支机构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在日本分支机构从事的工作可以划为“工程师”或“人文学专家、国际服务专家”一类。
(2)申请人在日本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年。
(3)如果申请人将要在日本从事的工作需要自然科学方面的技能和知识,或人文学方面的知识,申请人不应接受低于做同样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资。
(4)如果申请人将要从事的工作,需要特殊的思维方式或对外国文化有灵性的感受,他们的工资应该至少每月25万日元。
15、演艺人员(Entertainer)
从事戏剧表演、音乐表演、体育表演及其他娱乐性演出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3个月。
16、熟练工人(Skilled Labbor)
根据同日本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在工业或特殊领域提供工艺技巧或技能服务的工人。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7、文化交流人员
从事无收入的学术或艺术活动的人员,或专门研究日本文化和艺术的人员,或在专家指导下学习日本文化或艺术的人员(不包括留学生和研修生)。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8、临时访问者(Temporary Visitor)
包括观光、娱乐、体育运动、探亲、参加会议、讲课或到日本签订商业合同以及其他需在日本短期停留从事类似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90天或15天。
19、留学生(Foreign College Student)
在日本的大学、学院或同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学生,在高级职业学校学习专门课程的人员以及已经在国外读完12年中学准备进入日本大学学习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20、高中生(Pre-college student)
在普通高中、盲人学校高中班、残废儿童学校高中班、高级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类似职业学校的教育机构的高级班或普通班接受教育的学生。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21、研修生(Trainee)
在日本的公、私机构学习以取得技术、技能或知识的人员(上述“留学生”和“高中生”除外)。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22、合法居留人员的家属(Dependent)
符合上述合法居住身份(不含第1、2和18居住身份)的人员的配偶或未婚的幼年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23、个别人员
由日本法务大臣特别批准入境的个别外国人。居留期由日本司法部长确定。
24、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指由法务大巨批准永久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居留期无期限。
25、日本侨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 or Child of Japanese National)
侨居国外的日本人的配偶以及根据民法典第817-2条规定,侨民收养的子女或其亲生的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