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加拿大《公民法》要求,要获得加拿大国籍,申请人必须在过去四年期间内,在加拿大“住”满三年,方能入籍。首先,《公民法》考虑的时间段只是过去四年,不可以再往前算。其次,《公民法》对于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的密度要求相当高。是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满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即,应该有3/4的时间是必须在加拿大“居住”的。
两派法官对“居住”的不同定义
承如以上所述,加拿大《公民法》要求申请人在过去四年时间内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才能入籍。但是,《公民法》没有对“居住”这个词作任何定义。所以,从《公民法》的法律条款本身来看,我们是看不出到底怎么才算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由于立法并没有对“居住”这个词做定义,我们就只能靠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个词的定义。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大量的判例,对《公民法》上的“居住”这个词的定义作了各种解释。基本上,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可以分为两派。
有一派法官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这派法官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你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你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如果你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我就不能批准你入籍。
另一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一个人的物理意义上的肉体可以是在一个地方,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一个地方。例如,一个人到夏威夷度假。当地人问他住在哪里,他不会因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说是住在夏威夷。他一定会说,我的家在温哥华或在台北。因此,这派法官认为,一个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生活重心”为标准来确定的。按这派法官的意见,只要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即使他在“物理意义”上并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还是可以认定他已经住在加拿大。当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满三年,他还是可以满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满三年的要求,继而可以获准入籍。
如何判断某人的“生活重心”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会考虑当事人的很多生活因素:例如,他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他在加拿大的置产情况,他在加拿大的社会活动和就业状况,他在加拿大的纳税情况,等等。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情况。所有的情况的相加,构成了这个人的“生活重心”的证据。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还会考虑,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临时性的。如果一个人出境的理由是临时性的,那么,比较容易断定此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还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离境的理由是长期性的,则很容易被认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确实还没有移到加拿大,则即使是由这批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法官来判案,他还是很难获得公民身份。
加拿大联邦法院曾经有大量的判例,讨论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的问题。有很多案例判定,申请人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但因为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满三年,因此,还是可以获准入籍。同时,还有其他很多判例,因为当时人的“生活重心”没有移到加拿大,因而未获准入籍。
如何提供“生活重心”的证明
在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时,一般法官希望看到以下证明文件:
1.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表。时间的长短是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基本资料。因此,这部分的资讯资料是必须的。另外,从时间表上,不仅能看出一个人在加拿大的时间长短,而且能判断出他的生活模式。生活模式对于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也是很重要的。
2.过去几年的就业工作或教育情况。一个人的事业或是教育,一般总是代表了一个人的生活的重心。每一个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内,总是会将他们的生活重心放在他们的工作或教育上。因此,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有自己的公司,为了自己的设在加拿大的公司的业务,前往海外,这是可以被认定为生活重心已经转移到加拿大的。
但是,并不是说,一个人有了自己的加拿大公司的业务,生活重心就一定已经转移到加拿大了。尤其是,当那个公司的海外业务不是很活跃,每年只是出口一、两单的健康食品或化妆品,而且,他的个人的所的税也缴的不高,则,很容易可以判断出,此人在海外应该还有其他业务。如果他在海外还有其他业务,那么,要认定他的生活重心是在加拿大就会有问题了。
另外,如果是在海外读书,一般,是在读专上以上的专业(例如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而且,寒暑假都回加拿大,则比较容易被认定为是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但是,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是在海外受技能性的训练,例如,在日本读美容,或是在新加坡读旅游,等等,则很难证明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
3.医疗卡。这是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一个有用的文件。但是,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持有医疗卡的人都是合法拥有该卡的。例如,在BC省,如果一个人出国超过半年以上(不管他的出境的理由为何),他的医疗卡就应该是无效的了。因而,他手中的医疗卡并未能证明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
4.房产证明。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拥有自己的住宅,则,这是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5.配偶子女在加拿大居住的证明。配偶和子女永远是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因而,配偶和子女的居住地一般也是此人的生活重心所在地。但是,也需要注意,如果只有子女在加拿大,配偶并没有在加拿大,则,此人的生活重心是肯定没有转移到加拿大的。
6.电话、电视帐单。
7.银行帐单。
8.在加拿大购物记录。
9.子女在加拿大读书的证明。
10.本人的加拿大的税单。
11.在加拿大的图书卡、会员卡、驾照、人寿保险单、等等。
12.在加拿大的汽车保险。
13.在加拿大的房屋保险。
14.出国的理由证明文件。这些文件的作用是证明您的出国是有理由的,而且是临时性的、短期的。等这些原因消除以后,您就马上要回加拿大来居住的。
以上的文件,准备得越齐全,就越能说明您的“生活重心”是移到了加拿大。而且,这些文件的运用,需要巧妙地配合好。并非简单地将文件堆积在一起。申请人需要能够利用这些文件,明确地说明,您的生活重心,确实已经转移到加拿大来了。
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 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加拿大《公民法》要求,要获得加拿大国籍,申请人必须在过去四年期间内,在加拿大“住”满三年,方能入籍。首先,《公民法》考虑的时间段只是过去四年,不可以再往前算。其次,《公民法》对于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的密度要求相当高。是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满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即,应该有3/4的时间是必须在加拿大“居住”的。
两派法官对“居住”的不同定义
承如以上所述,加拿大《公民法》要求申请人在过去四年时间内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才能入籍。但是,《公民法》没有对“居住”这个词作任何定义。所以,从《公民法》的法律条款本身来看,我们是看不出到底怎么才算是“居住”在加拿大的。由于立法并没有对“居住”这个词做定义,我们就只能靠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个词的定义。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大量的判例,对《公民法》上的“居住”这个词的定义作了各种解释。基本上,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可以分为两派。
有一派法官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这派法官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你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你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如果你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我就不能批准你入籍。
另一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居住”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一个人的物理意义上的肉体可以是在一个地方,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一个地方。例如,一个人到夏威夷度假。当地人问他住在哪里,他不会因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说是住在夏威夷。他一定会说,我的家在温哥华或在台北。因此,这派法官认为,一个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生活重心”为标准来确定的。按这派法官的意见,只要一个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加拿大,即使他在“物理意义”上并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还是可以认定他已经住在加拿大。当他的“生活重心”移到加拿大满三年,他还是可以满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满三年的要求,继而可以获准入籍。
如何判断某人的“生活重心”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会考虑当事人的很多生活因素:例如,他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他在加拿大的置产情况,他在加拿大的社会活动和就业状况,他在加拿大的纳税情况,等等。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情况。所有的情况的相加,构成了这个人的“生活重心”的证据。
在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法官还会考虑,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临时性的。如果一个人出境的理由是临时性的,那么,比较容易断定此人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还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离境的理由是长期性的,则很容易被认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确实还没有移到加拿大,则即使是由这批以“生活重心”为标准的法官来判案,他还是很难获得公民身份。
加拿大联邦法院曾经有大量的判例,讨论当事人的“生活重心”的问题。有很多案例判定,申请人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但因为他的“生活重心”已经移到了加拿大满三年,因此,还是可以获准入籍。同时,还有其他很多判例,因为当时人的“生活重心”没有移到加拿大,因而未获准入籍。
如何提供“生活重心”的证明
在证明一个人的“生活重心”时,一般法官希望看到以下证明文件:
1.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表。时间的长短是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基本资料。因此,这部分的资讯资料是必须的。另外,从时间表上,不仅能看出一个人在加拿大的时间长短,而且能判断出他的生活模式。生活模式对于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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