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第 214 条 (b) 款规定:每位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都将首先被假定具有移民倾向,除非他能使领事官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申请人必须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要求才能具备非移民签证的资格。如果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则将按 214 条 (b)条款进行拒签。大多数的拒签都是因为申请人无法证明自己在境外有不打算放弃的住所。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具有迫使其在美短期停留后必须回国的约束力来证明这个住所的存在。 依据美国法律, 证明这一点是每一位申请人的责任。
什么是牢固的约束力?
牢固的约束力因国家、城市和个人情况的差异而不同。约束力指的是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些方方面面将他们与他们的国家或者住所捆绑在一起。如: 他们的财产、职业、社会及家庭关系。例如:约束力可以是一个人的工作和收入、住宅或公寓、汽车、亲近的家庭成员及银行存款等。签证官考虑申请人的职业、社会、文化和其它因素, 对每个申请具体审理。
年轻申请人可能还没有机会建立这些约束力,签证官就要审查他们赴美的确切意图、家庭情况及其在国内的长期发展计划和前景。每一个签证申请都是个案处理, 并依据法律给予充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