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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巴黎地区执行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查字典留学网

如果合同续约是在2006年8月31日至2007年8月31日进行的,关于对房屋租金的重新估价(租金过低的调整、期限、参考指数、双方协调的程序等)都与普通法规定的做法一样,这同样适用于全国租房市场。但是,大巴黎地区的房租提高幅度的最上限不能超过以下两个限制范围:

1, 新租金和旧租金之间差额的一半;

2, 年租金的增加额等于加税后的实际工程项目价值的15%,条件是房东在最近的合同履行期间进行了对房屋公共部分和私有部分的改善工程,且总费用至少等于最后一年的房租费用。

无论房东选用何种方式,租金的提高都必须经过渐进的方式逐渐累加(与普通法相同的做法),这同样适用于全国。

实例二则

例1:一套巴黎地区的租房在合同到期时的月租金是600欧元,而可比较的同一水平的邻近租房的平均月租金在900欧元左右。根据新法令的条文,新调整的租金额不能超过原有的房屋租金和邻居参考租金的差额,即300欧元,但可以最高达到差额的一半,即150欧元。

这150欧元的租金增额,超过了原有租金的10%,因此必须在续约后的6年当中分六次进行追加,即每年里,每月增加的租金金额是25欧元:

第一年, 月租金增加至625欧元(600+25欧元);

第二年, 月租金增加至650欧元(625+25欧元);

第三年, 月租金增加至675欧元(650+25欧元);

在这个租金基础上,还将加上根据建筑变动指数计算出的租金增幅。

例2:在一幢共同房东所有的公寓楼里最近安装了一部新电梯,其中拥有一套月租金为400欧元的房东的建筑分摊额达到5000欧元。

这个分摊额超过了一年租金总额的费用,因此该房东可以向其房客要求每年增加租金总额为750欧元(即500015%),即相当于每月增加租金62.50欧元(75012),然而这个月增加额超过了原有月租金的10%,因此将在续约后的合同期内分六次进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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