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爱尔兰国籍法,凡在爱出生者(包括爱陆地,领海及爱航空器和船只),除其非爱籍父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者外,均具有爱国籍。 (二)父母双方有一方在其子女出生时为爱公民,或作为遗腹子女的父亲去世时是爱公民,其在爱国外所生子女,具有爱国籍。
(三)根据爱尔兰和英国两国政府达成的《北爱和平协议》,凡在北爱出生者,可选择爱尔兰籍或英国籍,亦可同时具有两国国籍。
(四)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籍后才不具有爱籍。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爱国籍法并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如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同时具有爱尔兰籍和英国国籍、爱尔兰籍和美国国籍。
(五)非爱籍公民可因爱公民配偶、爱公民合法收养子女、非成年爱公民的监护人或亲属、在爱居留、难民等身份,申请加入爱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