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总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一九九零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为了申请此类移民,外国投资者必须至少投资一百万美元(在郊区或高度失业地区为五十万美元)在一个新建的美国企业,并提供至少十个新的工作机会,这种投资移民签证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投资指提供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财产。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必须是新的,购买一项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有变通办法。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佣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佣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