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普通护照签发审核
编码:3710810101107
二、申请主体:需持用普通护照出入国境的中国公民
三、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山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操作办法(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5.《山东公安机关简政放权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三十条》(2015年7月1日施行)。
四、办理条件
1.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及过期重领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区的;
(2)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3)在我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普通护照换发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区的;
(2)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3)在我区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我区申请换发护照的;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区暂住期间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
申请普通护照换发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3. 普通护照补发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区的;
(2)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3)在我区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我区申请补发护照的;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区暂住期间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
申请普通护照补发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
(2)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
4. 普通护照加注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为本区的;
(2)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3)在我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我区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在我区暂住期间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
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
(2)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
五、申请材料
1.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及过期重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彩色照片即可;
(2)填写完整且含制证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户口簿(本省人员不用提交)、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仍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军人需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及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5)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居住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6)在我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7)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2. 普通护照换发
(1)换发普通护照,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3)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居住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4)在我区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3. 普通护照补发
(1)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
(2)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首次申请需要的材料;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制证照片的《申请表》,以及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居住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5)在我区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4. 普通护照加注
(1)办理曾用名、姓名加注,应当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2)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应当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3)我省户籍人员在我区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居住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4)在我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
《山东公安机关简政放权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三十条》(2015年7月1日施行)。
七、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普通护照收费标准,首次申领普通护照200元,失效重新申请、换、补发护照200元,加注20元
1.首次申请:200元/本。
2.换发普通护照:22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
3.原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22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费)。
4.原普通护照被盗、损毁申请补发: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
5.原普通护照丢失申请补发: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
6.加注:20元/项。
八、窗口地址: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窗口(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
九、电话号码:06318460395